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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04 199
导读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2年1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陈正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王胜永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吕敬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董事辞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吴剑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做出决议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附简历

吕敬: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11年9月至2018年8月,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项目经理;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就职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助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吕敬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吴剑凯:男,汉族,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就职于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就职于喜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任工程经理;2021年4月至今,就职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浙江基地常务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吴剑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2年1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颜芳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0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鹏飞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赵鹏飞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为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鹏飞,其基本情况如下:

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至1999年8月,任教于杭州煤炭学校;1999年9月至今,任教于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兼任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4日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二)召开地点

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420号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1)。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2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0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420号

收件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321017

电话:0579-82237156

传真:0579-8910821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赵鹏飞

2022年1月2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春光科技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春光科技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鹏飞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项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董事会秘书王胜永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胜永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王胜永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王胜永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鉴于王胜永先生已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吕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吕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吕敬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财务总监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董事会秘书王胜永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胜永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胜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4,100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000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24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53%。王胜永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王胜永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王胜永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指定财务总监吕敬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本公司将尽快履行董事会秘书聘任程序,并将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徐益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徐益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徐益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徐益军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开展和公司的生产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益军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8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85%。徐益军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徐益军先生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徐益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吴剑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做出决议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副总经理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吴剑凯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吴剑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吴剑凯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2.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2.4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0.5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0.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8年7月30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42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44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

经营范围:

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电器软管、配件及整机ODM/OEM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在原料开发、结构方案设计、专用设备研制、模具开发、产品供应、售后服务等方面形成的完善服务体系,致力于为清洁电器制造商提供多元化、系统化、定制化的软管、配件及整机的解决方案。公司软管及配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吸尘器等清洁电器领域,并已逐步延伸至挂烫机、洗碗机和户外清扫工业除尘系统等领域。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职工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2.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2.4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0.5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0.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员工人数1,939人的比例为6.09%。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春光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2年0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21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21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1.71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12.21元/股。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30日前(含2022年9月30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细分行业为清洁电器软管行业。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电器软管、配件产品及整机ODM/OEM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全球吸尘器等清洁电器的消费和使用主要集中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其对吸尘器的使用习惯和更新换代需求奠定了全球吸尘器需求稳步增长的基础,但随着国内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年轻人群生活理念转变、购物方式的进步以及对清洁电器认知度的提升,国内吸尘器、洗碗机、挂烫机等清洁电器的市场需求将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近年来,清洁电器软管行业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增长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且软管及配件产品呈现系统化、多样化、高端化发展趋势。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60%和9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春光科技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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